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规定确立了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根据《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土地征收的主体,并由行使土地征收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征收的权利。
(2)征收集体土地必须是确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是以国家的名义强制性地取得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必须有明确充分的理由。故《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3)征收集体的土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进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二百四十四条再次强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征收土地审批机关的权限,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实施程序及相关规定。任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进行,否则,该征收行为即属于违法征收。
(4)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
《宪法》第十三条确立了征收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规定了征收地补偿的项目及标准等相关内容。故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