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7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利息,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比如,2020年9月21日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一年期利率为3.85%,四倍即为15.4%,根据该条规定,2020年9月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年息15.4%。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该限额,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所有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双方约定月息2分,则年利率为24%,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会判决借款人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超过部分的利息将不予支持。

此外,在部分民间借款合同中,双方会约定逾期还款时的逾期利息。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按月息2%计付利息,逾期还款按原利率的双倍计付利息等,还有部分民间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承担违约金,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等。

根据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因借款人逾期还款而承担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总和,同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