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权行为造成农民人身损伤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项目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其中因侵权造成他人伤害,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根据该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例如,2019年某省农民青年张三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该省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7775元。如果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农民张三的残疾赔偿金为,该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7775元乘以20年,再乘以十级伤残对应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10%,计35550元。如果张三为该省城镇居民,则张三的残疾赔偿金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乘以20年,再乘以10%,为84658元。因作为计算基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存在较大差别,致使农民与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产生较大差距,因此引发同命不同价,同命不同判的争论。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采取统一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遭受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额、死亡赔偿金按照同一标准计算。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另需说明,前述案例设定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在肇事方非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结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情况、肇事车辆保险交纳情况等计算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