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中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哪些?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原则上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只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方是依法享有发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发包方、承包方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包方享有的权利包括: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包方承担的义务包括: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享有的权利包括: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②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③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④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承包方承担的义务包括:①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除了上述基本权利义务之外,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都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应当依法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