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农民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确定。
首先要看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只要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符合该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属于“上下班途中”。
其次要看农民工在此次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只要农民工在前述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均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换句话说,只要农民工在交通事故或伤害事故中没有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甚至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都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
只要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既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也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求,即属于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