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租方长期不交租金,出租方能否解除合同?

10 土地承租方长期不交租金,出租方能否解除合同?

承包方在取得承包地后,作为出租人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经营,但因种种原因,会出现承租人长期不交租金的情形,出租人想要解除承包地租赁合同,不仅要依法、依约进行,还要慎重行使解除权。

(1)审查是否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

①是否符合约定解除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当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连续六个月不交租金,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承租人连续六个月不交租金的情况出现时,出租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承租人并非连续六个月不交租金,则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方在合同中约定过于苛刻的解除条件,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三天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当承租人在逾期第四天交纳租金,出租方以逾期三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并不必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当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人民法院还会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信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包括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

②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如果双方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对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约定,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规定,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承租方未按期交纳租金无正当理由;二是出租人在通知解除合同前,应先行通知承租人支付租金,并给予合理的期限,如果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方能解除承租合同。

(2)解除合同的方式。

在具备了合同解除的条件之后,出租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除行使解除权。

①协商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通知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③诉讼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3)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