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农机设备,保修期内总出故障该怎么办?

4 购买的农机设备,保修期内总出故障该怎么办?

购买的农机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因操作不当造成的,如因操作不当引起设备故障,则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责任,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由使用人承担。

排除了操作不当造成农机故障的情形,应属于农机设备产品质量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为: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但出卖人提供该产品的质量说明的,以该质量说明为依据;既没有约定,也没有产品质量说明的,由双方协商,以协商的标准为依据;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来确定。对于农民购买的农机设备,如果双方对产品质量没有约定,供货方通常会提供产品质量说明书,可以以产品质量说明为依据,即便没有产品质量说明,农机设备通常具有国家标准,可以以国家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的依据。

供货方提供的农机设备不符合上述标准,即可认定供货方提供的农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也属供货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可按以下方式要求供货方承担违约责任:

(1)双方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违约金,以及违约时的损失赔偿等,均属于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该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作为双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2)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此时,违约责任的承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如果供货方提供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事先作出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购买方可以要求退货。

同时,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购买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购买方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供货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农民购买的农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供货方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甚至退货,同时可以要求供货方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