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 哪些人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并于2019年修订,该办法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了用两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符合救助标准的农民,完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相应救助。目前,已经有许多符合条件的农民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即通常所说的“低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经申请,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级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

农民申请“低保”,首先应由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有特殊困难的,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其次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支付标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同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低保”的家庭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符合条件经审批可以享受相关的救助政策。

当然,如果享受“低保”的农村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也会定期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实发生变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另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