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否应当清偿父母遗留的债务?
在农村许多淳朴的农民秉承“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理念,给子女留下替父还债的遗言,更多的子女谨遵遗命,努力践行“父债子还”的承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子女对于父母生前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没有代为清偿的义务,但是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则会出现子女代父母清偿债务的情形。
(1)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代为清偿债务。
遗产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不能只继承财产,不承继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里的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仅指被继承人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并不包括以被继承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家庭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其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则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为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因继承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应当与因继承财产而承担的义务相一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子女自愿清偿父母债务,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被继承人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以及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没有代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属继承人的个人行为,法律对此不作限制,债权人也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理由。但是如果继承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了替父还债的协议,则在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达成了替父还债的协议,继承人应当根据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履行清偿义务。比如,张三的父亲去世后,张三未继承其父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张三不必清偿其父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张三与其父的债权人李四达成了协议,同意替父还债,在张三与李四之间即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张三应当根据其与李四之间达成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3)子女承担父母债务的两种特殊情形。
生活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均不属于遗产债务,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且与是否继承遗产以及继承遗产的数额无关。
一是,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迫于生计而欠下的债务,该债务本质上属于继承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比如,张三不赡养老人,老人迫于无奈在外借钱看病形成的欠款,张三负有偿还的义务,与其是否继承遗产、继承遗产的数额无关。二是,死者生前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需要欠下的债务,该继承人负有清偿义务。例如,有劳动能力的张三因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让父亲为其借款形成的债务,该债务虽是以张三父亲的名义形成的借款,实为张三所负债务,应由张三清偿,与张三是否继承遗产,以及继承遗产的数额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