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能否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与他人互换、转让?

2 承包人能否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与他人互换、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的土地享有用益物权,即农民可以通过占有、使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取得收益。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与他人互换或转让,但应当依法进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互换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承包方,相互之间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将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互换,从而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互交换。根据该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向发包方备案,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并未要求互换承包地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并且未向发包方备案并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效力。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转让是指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2)应当经发包方同意;(3)转让之后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新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承包关系。

不论对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互换,还是转让,均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双方互换或转让承包地后,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当发生土地争议时,已经办理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例如,张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了李四,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后张三又将该土地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此时王五为善意第三人。如果李四、王五对承包地的权属发生争议,因王五为善意第三人,且承包地已登记在王五名下,其权利将优先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