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嫁外地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7 远嫁外地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在农村地区,以种种理由剥夺出嫁女继承权的情形仍时有发生。首先明确一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论长子、次子、还是出嫁女。

因远嫁外地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儿能否享有继承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应当考虑女儿作为继承人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根据该条规定,对被继承人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并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不能因出嫁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剥夺其继承权。

其次,要考虑被继承人是否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如果出嫁女远嫁不能履行赡养义务,老人与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组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该组织或个人享受受遗赠的权利。如果老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处分了所有的财产,其子女将没有财产可以继承,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仅处分了部分财产,对协议未处分的部分,其继承人仍可以依法继承。

再次,考虑被继承人是否订立了遗嘱,该遗嘱是否有效。如果老人订立了遗嘱,且遗嘱有效,则应当按照遗嘱分割被继承的人遗产,倘若该遗嘱处分了所有财产,也未给女儿分配财产,则女儿没有遗产可以继承;如果该遗嘱仅处分了部分财产,或对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财产,其女儿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最后,如果以上情形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的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因其远嫁未能履行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让那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适当分配较多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