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能否对外转让?

7 农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能否对外转让?

农村村民可以将自己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集体成员。

(1)农村村民不能将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以及城镇居民。《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基于自身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申请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从而在批准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不享有该权利,不能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中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虽然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对宅基地仅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故其无权将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

(2)农村村民不能将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中,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成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将房屋转让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村民,将会出现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准,或其他违反宅基地使用规定的情形。因此,农村村民不能将房屋转让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如果村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给前述人员,因该转让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双方的权益也将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综上,若村民确需转让其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成员。同时需要强调一点,根据《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