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间,全家没有收入,生活困难,能否获得社会救助?
第七章 农村社会救助问题
1 哪些人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并于2019年修订,该办法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了用两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符合救助标准的农民,完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相应救助。目前,已经有许多符合条件的农民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即通常所说的“低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经申请,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级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
农民申请“低保”,首先应由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有特殊困难的,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其次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支付标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同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低保”的家庭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符合条件经审批可以享受相关的救助政策。
当然,如果享受“低保”的农村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也会定期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实发生变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另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2 对无人扶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如何救济?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有些特困人员除了经济上困难之外,生活上也面临着无人照料的情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该部分人的扶养问题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对特困人员的认定范围、申请程序、供养制度等,进一步予以明确。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特困人员供养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可见对无人扶养的特困人员,除了向其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安排身后事之外,还应当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由选择供养方式,由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未满十六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程序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基本相同。同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在政策待遇上,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同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困供养人员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符合条件经审批可以享受相关的救助政策。但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当然,当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
3 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制度的补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均属于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情形,但抢救费用原则上仅垫付从抢救开始时起72小时内发生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为: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条件且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垫付通知、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符合垫付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面对突发的不幸事故,农民朋友们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解决燃眉之急。但是,在享受救助基金带来的便利之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4 没钱打官司,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农村居民因经济困难,无钱聘请律师,或具备《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到县、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与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后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农村村民只要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所要求的经济困难的标准,且属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经本人申请,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自己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5 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用?
农民因经济困难无钱打官司时,不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而且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农民,还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给予免、减、缓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因此,当事人申请免、减、缓的诉讼费用,应当包括前述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且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该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这些情形的农民可以向法院申请免、减、缓交诉讼费用。申请免、减、缓交诉讼费用,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本人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6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与法院对当事人免交、减交或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不是同一个概念。2015年12月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国家司法救助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意见规定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包括,(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同时,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该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7)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农村村民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材料,经办案机关审核后,决定是否给予救助以及救助金额。同意救助的,由财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办案机关,由办案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也可以先行救助,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7 新冠疫情期间,全家没有收入,生活困难,能否获得社会救助?
新冠疫情期间,因多种原因致使农民不能打工挣钱,甚至整个家庭无法正常投入生产劳动,没有积蓄,没有收入,致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这些因新冠疫情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农民及其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获得帮助,渡过难关。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为更好地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均将临时救助适用于受疫情影响致贫的人员。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致贫的其他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该通知同时规定,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各地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要通过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因疫情陷入生活困境的农民及其家庭,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帮助自己渡过难关。县级民政部门大多开通了“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有需要的农民朋友可拨打该服务电话,了解救助政策,提出救助需求。
此外,有不少社会组织成立了慈善机构,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等,分别从事不同的慈善救助活动,符合慈善机构救助条件的农民也可以向这些慈善机构申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