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制度的补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均属于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情形,但抢救费用原则上仅垫付从抢救开始时起72小时内发生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为: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条件且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垫付通知、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符合垫付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面对突发的不幸事故,农民朋友们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解决燃眉之急。但是,在享受救助基金带来的便利之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