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跟包工头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农民工跟包工头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主要看农民工与用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农民工跟包工头到建筑工地干活,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农民工跟包工头到建筑工地后,接受建筑用工企业的管理,由建筑用工企业直接给农民工发放工资,用工规范的企业还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此时,包工头的地位相当于企业用工介绍人,或建筑工地的领班,农民工与建筑用工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如果农民工干活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建筑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承担责任。
(2)农民工跟着包工头到建筑工地干活,但农民工所干的活是包工头承包的劳务或建设工程,农民工的工资是包工头支付的,建筑企业仅向包工头支付劳务费或工程款,并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此时,认定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比较困难。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发包方既然违反规定将工程或劳务承包给了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头工,应据此规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类似规定,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据此,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应当由发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发包企业对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承担责任。
(3)这种情形较为少见,即包工头为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农民工实质是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建筑工地干活,此时农民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如果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不是建筑用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