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朋友到期不还,是否应当先用朋友的财产抵还借款?
担保包括两类:一类是以担保人的信用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该类担保称为保证,提供担保的人称为保证人,出借人为债权人,借款人为债务人;还有一类担保是以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比如抵押、质押等,民间通常所述的担保即为保证担保。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保证方式,决定了债务人到期不还,能否先用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
(1)一般保证,原则上应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先行清偿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方可要求保证人代为清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在债权人想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履行起诉、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先行执行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仍不能清偿的债务,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
但是该条规定了先用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的例外情况: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在该四种情况下,并不需要先行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保证人即应承担保证责任,代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
(2)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并不要求先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连带责任保证的核心在于更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不能要求先用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另,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时,除非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否则保证人可以要求先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