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能否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将村民的承包地流转给他人?
村委作为发包方,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村民,村民因此取得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因此,村民取得承包地,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是自己耕作,还是以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经营,且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与强迫。
现实生活中,有些村民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将村集体已经承包给村民的土地整体流转给第三方经营,该做法不仅违反了承包经营权自愿流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无效的。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村集体的重要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这些事项包括: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等,但并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该条规定的土地承包方案,是指村委、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将自己所有的土地,或代为管理的国家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对不宜承包的“四荒”地实施拍卖、招标、公开商量等方式进行承包的方案。村民取得承包地后,将承包地以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交由他人经营的则属于土地流转,并非土地承包。
随着科技的发展,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也越来越高,土地的规模化利用将成为常态,即便如此,土地流转也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与村民协商解决,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否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流转无效,因此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