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能否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担保,向银行申请借款?

11 农民能否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担保,向银行申请借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也就是说,不论是从村集体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还是以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均可以土地经营权作担保,向银行申请借款。

2016年3月15日,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财政部、原农业部联合发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该文件提出,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根据该试点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试点地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3)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3)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4)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5)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根据该试点暂行办法,承包经营权不仅可以为农民自己的贷款提供担保,还可以为他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2019年1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有《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法律依据,有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有试点地区积累的经验,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必将进一步放开,为农民经营、农业生产提供更为有效的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