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新增人口较多,发包方能否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地?
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应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使用权,因此《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民土地承包法》均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届满后,耕地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以上规定确保农民对承包的土地享有长期稳定的经营权。
本着维护长期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因此,发包方不能仅仅以村里新增人口较多为由调整土地。
对于村里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发包给新增人口。不得以新增人口为由调整原村民已经承包的土地。
如果承包期内出现《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首先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其次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即使出现《民法典》中规定的应当调整土地的特殊情形,也不得据此调整承包地。
如果发包方违约调整承包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承包方可以请求发包方返还承包地。如果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可以要求确认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承包地、赔偿损失。但因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承包人不得要求赔偿损失。如果第三人没有过错,发包方或承包方因第三人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受益,则受益方应给第三方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