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建房屋,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受伤,房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5 农民自建房屋,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受伤,房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住宅的建设也有了新的要求。但农村建房往往要求不严,安全保障不到位,因而发生安全事故致人受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1)房主将房屋建设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建设单位,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房主不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是指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因此,农民建设低层住宅之外的房屋,需要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将房屋交由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此时,房主作为发包人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建设施工,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致施工人员受伤的,应由建设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对受伤人员承担责任,房主作为发包人则不需要对受伤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2)房主将自己的房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队进行建设,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房主是否承担责任根据其是否存在过错确定。

农村最常见的住宅建设方式,是房主将自己的房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队进行建设,不论是该种承包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双方之间均属于承揽关系,包工队作为承揽人根据房主的要求建设房屋并将建好的房屋交给房主,房主作为定作人向包工队支付报酬。如果包工队的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因安全事故而受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房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房主提供的图纸不合格,或要求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或者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建设单位而没有选择,或存在其他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的,应对施工人员所受的伤害给予相应的赔偿。

(3)房主直接雇用人员建造房屋,雇员在施工中受伤,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房主雇用人员为房屋建设提供劳务,这些提供劳务的人员在建房期间受伤,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房主不存在过错,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房主建设的房屋不是低层建筑,原则上不允许房主直接雇用人员进行建设,否则,应当认定房主存在过错。

如果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所受的伤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受伤的施工人员可以要求接受劳务的房主进行补偿,房主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施工人员伤害的第三人追偿。例如,张三在给房主建房时,因李四撞落脚手架而摔伤,此时,张三可以直接要求李四赔偿,还可以要求房主补偿,房主在补偿后可以向应承担责任的李四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