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能否在本集体所有的荒地上兴建企业?

8 村集体能否在本集体所有的荒地上兴建企业?

虽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但并不是说村集体可以直接利用本集体所有的荒地建设厂房,兴办企业。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村集体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该地块未被确定为建设用地,即使荒地,也不能擅自在该地块上建设厂房、兴建企业。也就是说村集体不论从事何种建设,均应使用建设用地,确需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先行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土地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该规定,不论是村集体自己兴办企业,还是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均应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且应符合以下条件:(1)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2)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4)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审批权限严格把关,依法审批。(5)不得浪费土地。

事实上,兴办企业需要大量的配套设置,如基本的水电、交通等,在荒地上选址建厂并非理想选择。且荒地并非指抛荒的土地,其是否属于未利用地,应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来确定。如果所谓的荒地并不属于未利用地,在土地年度总体规划中仍被划分为农业用地的,擅自占用该土地兴办企业,建设厂房,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可能会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