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外出打工,无人耕种承包地,村委能否单方收回其承包地?
村委作为集体土地的发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在合同生效时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如同村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样,均属于用益物权,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收回。
承包方全家外出打工,无人耕种,村民委员会能否收回承包地,实际上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承包人全家外出打工,能否收回承包地;二是土地无人耕作抛荒,能否收回承包地。
(1)承包人全家外出打工,发包人不能收回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人全家外出打工,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未消失,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护。即使承包人已在城市落户,发包人应当引导支持承包人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或者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或者鼓励承包人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从而避免土地闲置、抛荒,但不能单方收回承包地。
(2)承包地因无人耕作而抛荒,发包人不能收回承包地。
目前并无承包地在无人耕作而抛荒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法律规定。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删除了“连续二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的规定。2011年修订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虽然有“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的规定,但是该条例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并不属于法律,且该条例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19年删除了相关规定,故不能以2011年修订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为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依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知,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不属于发包方解除承包经营权的事由。
如果承包方全家外出打工,或因其他情形无法耕种承包地的,发包方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引导支持承包人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充分发挥土地的作用。如果接受流转土地的受让人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继续自行耕种或另行流转给他人。如果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解除。例如,村民委员会将土地承包给了张三,张三一家外出打工,无法耕作,张三可以将土地出租给李四经营,如果李四怠于经营致使土地连续两年抛荒,张三可以解除其与李四之间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收回土地自行耕作或出租给王五,如果张三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要求张三解除合同。但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不得解除其与张三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