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用?

5 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用?

农民因经济困难无钱打官司时,不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而且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农民,还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给予免、减、缓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因此,当事人申请免、减、缓的诉讼费用,应当包括前述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且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该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这些情形的农民可以向法院申请免、减、缓交诉讼费用。申请免、减、缓交诉讼费用,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本人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