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由哪些部门批准?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依职权、依法定程序予以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二是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三是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条同时规定,如果征收的土地为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即将农业用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审批后转为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可以分为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两种情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是否征收。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该农用地是否包含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决定审批机关。包含在该范围内的,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包含在该范围内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前述规定,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已转为建设用地。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即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收土地批准权同属省级政府,由省级政府同时办理。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也就是说省政府享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但没有征地审批权,此时应先由省级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报送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