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矛盾,能否解除?
在农村地区,因多种原因,子女无法膝前行孝的孤寡老人日益增多,多数孤寡老人又不愿离开生活多年的老房子到养老院居住,选择与同村居住的远亲近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解决自己生养死葬的问题,但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纠纷的现象也较为常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孤寡老人自愿与同村的远亲、近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远亲、近邻承担孤寡老人生前的生活照顾、物质帮助以及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并在其去世后,将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归远亲、近邻所有。该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果双方在履行协议中时出现纠纷,遗赠扶养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首先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被扶养人有权解除合同,扶养人不再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也不再补偿。但是,如果扶养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扶养义务,如扶养人因疾病或意外丧失劳动能力,此时扶养人本人并无过错,虽然被扶养人仍可以解除合同,扶养人不再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但对其支付的供养费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由于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如遗赠扶养协议履行期间,被扶养人将协议约定的财产毁损、转让、赠送给他人,致使遗赠扶养协议无法履行,扶养人同样可以解除协议,此时被扶养人还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多数情况下,双方发生纠纷并非单方过错,此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遗赠扶养协议能否解除,以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为减少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应尽可能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一方违约后应承担的责任,切实保障遗赠扶养协议的实施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