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是否可以“同股不同权”?

14.股东表决权是否可以“同股不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四十二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百零三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表决原则,但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原则,且法律未规定另外情况。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设计来实现“同股不同权”,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保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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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主流的市场经营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天然的“人合性”(股东一般是家人、亲戚、朋友等),所以法律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较大的自主权,授权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来治理公司。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张三出资20万元,李四出资80万元;张三个人能力非常强,而李四仅仅作为出资人不实际参与公司管理;按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张三的表决权为20%,李四的表决权为80%;张三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对公司的情况更为熟悉,张三的意见一般对公司更为有效,但如果两位股东发生争议,张三的意见就不能被采纳。为避免这种情况,《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张三持股比例20%拥有80%的表决权,李四持股比例80%拥有20%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