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绝开具发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3. 企业拒绝开具发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企业在取得经营收入时,应按照规定向付款人开具正式发票,如果拒绝开具发票或者以收据等凭证代替发票,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答疑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该主动向客户开具发票,拒绝开具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均属于违法行为。日常经济活动中,我们经常会看到类似于“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不含税,不开具发票”的合同条款,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免除收款方开具发票的义务?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在前面已经说到依法纳税,依法开具发票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条款免除,企业不能以合同约定为由拒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