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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宣传文案是否可以使用“最高”“最佳”“第一”等广告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可见我国《广告法》禁止企业在对外宣传中使用“最高”“最佳”“第一”等“极限词”。
律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对外宣传过程中(如电视广告、报刊广告、产品外包装、微信公众号、微博、小程序等),如果使用最高、最佳、第一等“极限词”,将被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我们建议,企业在对外发布广告时,应认真核对广告文案、图片、视频资料,避免出现“极限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