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如何处罚?

85.什么是不报、谎报 安全 事故罪,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追诉对象不仅包括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如投资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现场管理人员),还包括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直接负责人。

律师答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属于结果犯罪,即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必须导致“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构成一般的后果,则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或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纸包不住火”,我们建议企业应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流程和报告方式,以及应急处置的负责人;保证可以第一时间控制险情,抢救伤员,避免事故损害后果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