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罚?

83.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罪涉及的犯罪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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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满足其中一项,即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标准如下:(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②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二条列举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常见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8)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12)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或企业管理人员构成本罪的原因之一是不清楚罪与非罪的概念,以及不清楚构成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我们提醒老板在作出企业经营决策前,应对该决策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进行法律咨询,确保自己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