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如何处罚?

92.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或者以小夸大,引人误解;散布是指以文字、语言、图片、视频为手段将信息在社会上或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扩散;虚伪事实是虚构或伪造的,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行为人通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或者以小夸大的方式,虚构或伪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给他人的商业信誉(信用、声望等)、商品声誉(商品在质量、数量、功能等方面的美誉度)造成重大损失,即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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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事责任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二是虽未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损失,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我国互联网高度发达,互联网信息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等特点,如果通过互联网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可能会在极短的时间内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达到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互联网从来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享受互联网为我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在网上捏造、散布虚伪信息,损害他人、集体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