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工资?
2026年02月18日
75.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施工总承包
单位清偿工资?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为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难的问题,该条例第四章就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影响尤为重大的是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兜底义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律师答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兜底义务”,这就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或劳务班组管理不规范,可能出现支出农民工工资超过分包单位或劳务班组产值的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虽然授予了施工总承包单位追偿权,但往往被追偿的分包单位或承包人清偿能力有限,大概率不能偿还款项。我们建议施工总承包单位指派专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并明确约定分包单位有按月编制工资表,提供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等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到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表后,将对应的农民工工资直接汇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另外,我们特别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代发的农民工工资金额应少于分包单位当月完工的工程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