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47.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通过传真形式订立合同,且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视为书面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司法实践中,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并无争议,但传真合同是否属于合同原件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律师答疑(https://www.daowen.com)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案件审理的一般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定会要求当事人出示证据原件或者原物核对,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原件或者原物,很可能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有我们建议合同当事人,若以传真形式签订合同,最好要求对方将用于发送传真的合同原件邮寄到自己手中;如果对方不愿意邮寄,一定要保留好传真机接收时直接打印生成的原始传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