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80.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为一般原则,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停止执行。

律师答疑

行政复议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公信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将行政行为拖入冗长的司法程序。比如,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或在行政诉讼期限内,如果停止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执行,将导致工伤认定被拖入冗长的司法程序,不利于维护工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