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应怎样约定先履行义务?
2026年02月18日
61.合同应怎样约定先履行义务?
“到底谁违约”是我们司法实践中最常遇到的合同纠纷之一。比如工程类合同中的发包方主张承包方未按时完工构成违约,承包方主张发包方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买卖合同的买方主张卖方没有按时交货构成违约,卖方主张买方没有按时付款构成违约;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没有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未按时交付租赁物构成违约等。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条件约定不明或存在两种及以上解释,是导致这类型合同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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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我们认为要解决“到底谁违约”的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就谁先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纠纷。比如,工程类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工期顺延”;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在收到买方支付的全额货款(质保金除外)前,有权暂不发货,因此导致的交货期限延误不视为卖方违约”;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租金按照先支付房租后使用房屋的原则支付,承租人必须在上一个租金支付周期(年/季/月)届满前30日预付下一个租金支付周期的全部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