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期限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债务人获得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然会受理案件;但债务人有权以权利人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查明无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我们从法条中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1)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2)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知道明确的义务人之日起算;(3)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最长诉讼时效均为二十年,非特殊情况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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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并不是绝对期限,可能因为出现法定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法定中止事由,自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定中止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内,出现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从中断事由终结起重新计算。法定中断事由包括:(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主要区别在于,中止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连续计算;中断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请求权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权利人可以在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后的任何时间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