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证人,保证人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他法律风险

95.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

借条、欠条、收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种凭证。实践中,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出具借条,什么时候该出具欠条或收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三者并不难。借条是指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示借到某物或者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贷关系(如民间借贷)。欠条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如工程款欠条)。收条是指收件人向送达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收到”的事实(如收款收据)。

律师答疑

我们前面已经讲到借条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在出具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可以说借条多用于新设法律关系(如车辆借用合同、民间借贷等)。欠条一般用于结算或者证明财产已被占有人实际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出具欠条时早已存在,出具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存在;可以说欠条一般不新设法律关系,而是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如工程款欠条、货款欠条)。收条的适用范围广泛,收件人收到送达人交付的任何物品均可以开具收条,收条一般仅用于证明收到物品或者款项的事实。我们在出具借条、欠条或收条时,应该以发生的客观事实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96.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是否应该由夫妻双方偿还?

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情况多种多样,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负债形式主要包括经营负债、借款负债、担保负债以及违法行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债权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律师答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关于夫妻一方对外负债,配偶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的判决书,既有判决共同偿还的,也有判决无须共同偿还的,这与最近几年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更新有很大关系。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018年1月18日前适用的司法解释,将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的配偶,由其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司法解释将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由其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实践中,无论是债务人配偶还是债权人,均很难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故在2018年1月18日前是以夫妻共同偿付为原则,负债一方个人偿还为例外;2018年1月18日后是以负债一方偿付为原则,共同偿还为例外。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止,因作为婚姻法的主法废止,其配套的司法解释也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夫妻一方负债,另一方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基本原则(共欠共签、日常生活需要以及债权人举证的原则)。

97.夫妻离婚,是否可以实现负债一方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目的?

日常工作中,我们常遇到“我们离婚了,是不是我就不用和他一起还债了”这样的咨询,当事人往往希望律师给他肯定的答复,但现实是“是否离婚与是否一起还债没有必然联系”。所负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无论是否离婚,债权人均可以要求双方还款;债务如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无论是否离婚,债权人均无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现实生活中,我们最常遇到的情况是一方负债后,为了达到“赖账”目的,夫妻办理“假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全部归负债一方,财产全部归配偶的一方,以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

律师答疑

“假离婚”虽然可能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障碍,但并不能实现债务人逃避执行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夫妻之间离婚,负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份额放弃或者无偿赠与另一方或子女,属于可撤销事由,债权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就债务人应得的财产份额依法受偿。(https://www.daowen.com)

98.夫妻一方赠与第三人财物,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平等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制度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双方的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明确表示一方继承或受赠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如果赠与的对象为婚外“情人”,还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99.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期限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债务人获得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然会受理案件;但债务人有权以权利人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查明无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我们从法条中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1)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2)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知道明确的义务人之日起算;(3)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最长诉讼时效均为二十年,非特殊情况不得延长。

律师答疑

诉讼时效期间并不是绝对期限,可能因为出现法定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法定中止事由,自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定中止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内,出现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从中断事由终结起重新计算。法定中断事由包括:(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主要区别在于,中止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连续计算;中断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请求权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权利人可以在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后的任何时间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00.什么是保证人,保证人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当事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相关权利)。连带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答疑

关于保证合同特别提醒如下几点:(1)保证合同或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一般保证。我们建议保证合同或者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应该明确保证方式,这一点对债权人尤为重要。(2)保证责任有期限规定,并且不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逾期未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一般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裁定终结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