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逃税罪,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对逃税罪的追责适用“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纳税人第一次涉嫌逃税,由税务行政机关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在收到税务行政机关的追缴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我们经常在公开报道中,看到某些“明星”逃税,且逃税金额巨大,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就在于此,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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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对“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逃税罪追究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刑事责任起刑标准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而扣缴义务人刑事责任起刑标准仅规定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注意刑事风险的法律防范,千万不要通过欺骗、隐瞒手段协助纳税人不缴税款,更不能少缴已从纳税人收入中扣减或者收取的税款。另外,我们特别提醒,纳税人在收到税务行政机关的追缴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及时补缴;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刑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