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16.隐名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现实中,部分老板可能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在企业登记备案信息中具名,但却是公司的实际出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般被借用身份的人都是隐名股东的亲朋好友,很少会出现“不认账”的情况,但我们认为在利益面前最好还是不要“赌人品”,应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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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名义股东”或“隐名股东”的具体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对“隐名股东”的身份问题持不同意见,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该司法解释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的身份问题、相互之间的关系、各自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阐述。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可以看出隐名股东要变更为“备案股东”,必须有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没有书面协议,“隐名股东”的权利将很难得到保障。故我们建议“隐名股东”必须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名义股东”的权限及投资收益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