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或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他不从事本行业?
2026年02月18日
39.高管或掌握
公司商业秘密的
员工离职,用人
单位是否可以要求他不从事本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律师答疑
“竞业限制”实际上是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自己熟悉的工作,这势必会减少劳动者的收入,所以法律在允许竞业限制情况下,也为竞业限制设定了限制条件,主要包括(1)限制主体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普通员工不能受到“竞业限制”;(2)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4)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应约定明确的违约金金额)。这里我们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