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赠与第三人财物,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归还?
2026年02月18日
98.夫妻一方赠与第三人财物,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平等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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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制度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双方的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明确表示一方继承或受赠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如果赠与的对象为婚外“情人”,还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