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是否可以实现负债一方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目的?

97.夫妻离婚,是否可以实现负债一方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目的?

日常工作中,我们常遇到“我们离婚了,是不是我就不用和他一起还债了”这样的咨询,当事人往往希望律师给他肯定的答复,但现实是“是否离婚与是否一起还债没有必然联系”。所负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无论是否离婚,债权人均可以要求双方还款;债务如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无论是否离婚,债权人均无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现实生活中,我们最常遇到的情况是一方负债后,为了达到“赖账”目的,夫妻办理“假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全部归负债一方,财产全部归配偶的一方,以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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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虽然可能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障碍,但并不能实现债务人逃避执行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夫妻之间离婚,负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份额放弃或者无偿赠与另一方或子女,属于可撤销事由,债权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就债务人应得的财产份额依法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