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是否应该由夫妻双方偿还?
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情况多种多样,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负债形式主要包括经营负债、借款负债、担保负债以及违法行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债权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律师答疑(https://www.daowen.com)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关于夫妻一方对外负债,配偶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的判决书,既有判决共同偿还的,也有判决无须共同偿还的,这与最近几年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更新有很大关系。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018年1月18日前适用的司法解释,将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的配偶,由其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司法解释将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由其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实践中,无论是债务人配偶还是债权人,均很难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故在2018年1月18日前是以夫妻共同偿付为原则,负债一方个人偿还为例外;2018年1月18日后是以负债一方偿付为原则,共同偿还为例外。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止,因作为婚姻法的主法废止,其配套的司法解释也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夫妻一方负债,另一方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基本原则(共欠共签、日常生活需要以及债权人举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