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应怎样约定司法管辖条款?
2026年02月18日
52.合同应怎样约定司法管辖条款?
我们缔结合同的初衷都是希望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实现合同当事人的互利共赢,但各种不可预料的原因都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那么,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但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限定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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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应约定明确的、唯一指向性的人民法院,不能约定“××法院或××法院”,如果约定不具有唯一性,将被视为约定不明,案件由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与身份相关的案件除外,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且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全部来自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我们特别提醒合同当事人,如果缔结合同时,双方均同意发生纠纷时由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那么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仲裁管辖条款。仲裁委员会不按照级别和区域设立,仲裁案件也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完全由当事人协商选定。当事人约定仲裁委员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管辖”,切不可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管辖”,后者视为约定不明,案件直接由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