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不支付员工工资?

37.用人 单位是否能以 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不支付员工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有严格限制。

律师答疑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是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直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必要具有合法事由,并且对该合法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便用人单位有完善证据证明劳动者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并可以量化损失金额,也不得要求劳动者100%的全额赔偿。司法机关一般会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收入水平、承担能力,以及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管理措施、补救措施、经营风险及造成损失事件的风险原因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比例。所以,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没有十足证据证明自己损失的情况下,不要贸然扣除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受到损失的证据充分,也最好和劳动者协商赔偿,并签订书面赔偿协议(协议应明确发生损失的事件、造成损失的原因、损失的金额,以及赔偿的方式方法);如劳动者不履行书面赔偿协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劳动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