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预防合同当事人送达信息变更带来的法律风险?

57.怎样预防合同当事人送达信息变更带来的法律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能变更经营地址、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而这些信息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交流的必要信息。如果一方合同当事人变更送达信息,未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将可能导致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通知不能有效送达,严重影响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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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有效沟通是避免产生合同纠纷的关键因素,如一方合同当事人联系不上另一方当事人将大大加深双方的“不信任感”。所以我们建议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千万不要图省事,以为签上名字或盖上印章就万事大吉,一定要在合同中列明双方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有效送达信息,并在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中列明的送达信息为有效送达信息;一方变更送达信息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本合同列明的送达信息持续有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拒绝领取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合同约定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避免公告送达,节省诉讼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