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处罚?

87.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具体表现形式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外,追究单位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支付的数额较大,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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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起刑标准不高,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到三万元,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和个人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的对象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因没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司法解除明确列明了应该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的具体表现,如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是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必备条件之一,本条司法解释明确哪些情况属于已经责令支付,比如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经营风险,不可避免可能存在亏损、资金周转不开等情况;但劳动者工作的主要目的为获取劳动报酬,如果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可能影响劳动者本人或者家庭的正常生活,甚至影响社会和谐。故我们建议企业应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不仅可以保证企业正常经营,还可以增加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如果企业经营实在遇到困难,应主动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特别是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送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件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供企业财务资料,汇报经营情况,切不可置之不理或者转移、隐匿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