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内涵
1.部队政治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历史发展。我军是一支以农民武装为主体、由游击战争发展而来的人民军队。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军不断成长壮大的过程,就是一个从不正规走向正规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逐步走向法治化的过程。在我军逐渐走向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中,伴随始终的我军政治工作也不断实现着一次次历史性跨越,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法治化建设之路。90多年来,党在创建和领导人民军队的过程中,不但注重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建设军队,而且十分重视用条令条例、纲要、决议等法规来规范和建设军队。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我军法治化建设的起步时期。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从创建人民军队之初,就十分重视从法规制度层面建设军队。在1927年9月的“三湾改编”中,确立了支部建在连上和在军队内部实行民主两项制度。进军井冈山途中,又制定了“三大纪律”,后来又增加了上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等“六项注意”(延安时期,在此基础上形成规范全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28年5月,毛泽东在《红四军党代表工作大纲》中,首次提出了“编制红军法规”的任务。著名的《古田会议决议》进一步强调:“要编制红军法规,明白地规定红军的任务、军事工作系统和政治工作系统的关系。”1930年10月,我军借鉴苏联红军的经验,制定和颁发了第一部《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成为我军政治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之后,又陆续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纪律暂行条令》《红军士兵会章程》《工农红军奖惩条例》《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等法规。由于有严明的法规和良好的纪律,红军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为夺取战争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抗日战争时期,我军对正规性建设有了新的认识和进步。1936年12月,毛泽东要求红军摒弃游击习气,逐步走向正规化。指出:“游击主义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非正规性,就是不集中、不统一、纪律不严、工作方法简单等。必须逐渐地自觉地去掉它们,使红军更集中些,更统一些,更有纪律些,工作更周密些,就是说使之更带正规性。”随后又制定颁布了《军政委员会条例》《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新四军奖惩暂行条例》《军民诉讼暂行条例》等一大批与政治工作相关的法规性文件。
解放战争时期,我军又陆续颁布了许多法规、法令。1947年7月,原总政治部颁布了我军第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此外,还陆续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以及总部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人民解放军惩办战争罪犯的命令》等政治工作法规性文件,对于加强军队建设夺取革命战争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军队法治化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实现我军正规化现代化的新建军目标,按照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确定的建军方针、原则,明确提出了“五统四性”的要求。先后颁布实行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法条例》《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以及内务、纪律、队列三大共同条令。特别是1954年4月15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军的第一部《政工条例》,为以后的《政工条例》修订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与蓝本。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治工作法治化建设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颁布了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等在内的一大批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军政治工作法治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2.部队政治工作法治化的基本内涵。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既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军事法制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军队正规化建设极其重要的内容和重要标志,是培养部队严密的组织性、严格的纪律性和高度的计划性、准确性的重要前提和依据,也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化,是指立法、执法、监督的完善程度和过程。
部队政治工作法治化是指以法律手段保障部队政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即以宪法和法律为指导,以党对军队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实现部队政治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从静态的角度来说,部队政治工作法治化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部队政治工作本身内在的法治化。首先,在立法层面,要把党对军队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赋予其法律地位,使之成为官兵遵行的行为准则,保证部队政治工作有法可依。其次,在执法和司法层面,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落实已经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作,做到“有法必依”,增强部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性和说服力。第二是法律制度和实践对部队政治工作的外在影响和促进。首先,基于“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的大背景,在社会和军队的各个领域,“法治”手段正在逐步取代“人治”手段,成为解决部队各种问题的根本方法。其次,法律特有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等可以为部队政治工作的法治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助于调节这一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
从动态的角度说,部队政治工作法治化主要强调把法治化作为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国家和军队总体法治化水平逐步提高的进程中加强军事法制建设,制定、完善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使法制在部队政治工作领域的运用更加广泛。
部队政治工作法治化,是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的重中之重,没有部队政治工作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军队政治工作的法治化。具体地说,就是以党、国家、军队制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将军队政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党委机关和政工干部树立强烈的法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克服政治工作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土政策,进一步提高军队政治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有效性,从而实现其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过程。
法治化建设是保持部队政治工作强大生命力的重要手段,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政治工作任务的法治化。政治工作的任务决策和任务落实的法治化,为部队政治工作法治化的实现奠定了基础,这也是回顾我军90多年政治工作经验教训所得出来的结论。首先,在任务的决策上,部队政治工作任务应当根据何种原则确定,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各级组织在政治工作中应当扮演何种角色等,都应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以增强政治工作任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其次,在任务的落实上,法律、法规中要有相应的量化考查标准,以确定任务进展的快慢、标准的高低、结果的好坏等落实情况,从而使对政治工作完成情况的考量更具规范性和说服力。二是政治工作方式的法治化。部队开展政治工作,需要在方法、实施和责任上进行规范,这是部队政治工作法治化的机制保障。首先,方法的规范。对于已经被实践证明对推进政治工作、提高战斗力有益的做法,在《政治工作条例》等制度规范中予以明确;对于比较原则性的方法做出更加量化、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对于新时代官兵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好方法进行总结研究,并以稳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其次,实施的规范。把习惯于通过会议、文电领导的思路转变为主要依靠政策指导、制度规范上来,在开展政治工作时,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最后,责任的规范。方法的规范只是提供了工具,最终还需要靠各级各类政治工作者去落实,这就涉及工作中的责任问题。责任的规范主要强调只要依法开展政治工作,就可以尽可能地减小在出现问题时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反之,不依法工作,即使未出现问题,也应被视为过错。这样就把工作效果与工作过程紧密结合在一起。三是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法治化。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法治化,为部队政治工作法治化提供人才保证。政治工作主体必须在管理活动中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作为我军生命线的“把脉人”,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治工作生命力的强弱。从实际情况来看,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部队政治工作队伍建设。首先,把好“选拔任用关”。部队政治工作干部来源较广,要针对不同来源的干部制定对应的条件标准,未经相应层次院校政治工作培训的,不得被任用为该层次的政治工作干部。这一规定就是在政治工作干部任用上的法治化尝试。其次,把好“培养考评关”。要建立完整的培养和考评机制,通过个人自学、集体培训、送学培养、综合考评等方式,促进部队政治工作干部夯实理论基础,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能力素质,确保他们德才兼备,不辱使命。
部队政治工作法治化的基本内容涵盖政治工作的方方面面。具体说来,包括学法懂法,即政工主体不断强化法治意识,精通政工法律法规;规范执法,即提高各级依法行政的法律素质和施政能力;模范护法,即各级领导和政治机关模范维护法制的权威,健全护法机制;创新用法,即广泛开展法律服务,依据法规创新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政治工作功能作用。下面就部队政治工作法治化所涉及的法规体系的内容做一简要介绍。
政治工作母法:《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是政治工作的母法,是新时代加强部队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根本依据。
政治工作交叉法:指与司、后、装等系统交叉共用的法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指挥军官通用能力基本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等,是部队开展政治工作的基本法规。
政治工作子法:子法系统,是依据政工条例制定的政治工作专门法,是母法的细化和标准化。主要包括五大类型。一是军队党组织法。如《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支部)工作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共青团工作条例》《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关于团级以上党委民主生活会的规定》,等等,使党组织在军队的活动全面走上法治化、规范化道路。二是思想政治教育文化宣传法。如《军队思想政治教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文化装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升挂国旗规定》等,使思想政治宣传等软指标有了刚性的法律规定。三是纪律检查法。如《关于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关于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军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等,为纪检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四是预防犯罪、安全、刑事法。如《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劳动教养暂行规定》《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工作细则》《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规定》《军队实行军人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细则》《军事检察诉讼档案管理规定》《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等,使军事检察、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得到了完善。五是战时政治工作法和政治作战法。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政治工作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舆论战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心理战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法律战纲要》《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战时工作规定》等,为促进战斗力的生成、提高和巩固,夺取未来作战胜利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