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治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原则要求

(一)加强政治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原则要求

1.政治工作法治化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首先,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建设的根本原则,是我军区别于古今中外一切其他军队的根本标志,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党对国家的方方面面都有至高无上的领导权,军队建设也毫不例外地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对此,党的几代领导人都有精辟论述。毛泽东早就指出,共产党的绝对领导,是使革命战争坚持到底的最主要条件,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邓小平指出,政治工作的任务,主要是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江泽民强调,加强军队建设,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胡锦涛进一步强调,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我军建设的根本原则和永远不变的军魂,是我国的基本军事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政治优势,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习主席指出:“一是要牢记,坚决听党指挥是强军之魂,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决听党的话、跟党走。”实现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必须要以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为前提,这是实现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的根本原则,不可动摇的原则。这是因为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和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二者是统一的。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是把体现党对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全军的意志,变为全体社会成员和全体官兵必须要遵守的法律和制度。而不是脱离党的意志、主张而单搞的一套法律和制度。只有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个原则,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才不会迷失方向,才会有坚强有力的生命力,才会成为行之有效的革命的政治工作,才会保证其阶级性和政治性。其次,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剧变的教训深刻说明,削弱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就会削弱军队的政治工作,模糊军队的政治方向,其结果就是丧失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改变社会主义国家颜色。再次,加强党对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的领导,可以保证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由于我们的党代表全体人民和广大官兵的利益,由其领导制定的法律自然会有广泛的民主性;同时,我们党根据对军队建设的特点和规律的研究而制定决策,再上升到法的高度就决定了其科学性。最后,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可以提高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的地位和效益发挥,也可以提高党的威信。党章中明确规定了“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而且遵守国法、军法是每一个军人、党员的义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号召“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这就要求全军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执行我们党领导制定的军事法律法规,要克服指挥权凌驾于法权,促进和发挥军队政治工作的效力和威力,提高政治工作的效益,从而更好地实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提高党在全体官兵心中的威信。总之,实现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是我们党对军队领导方式的重大改进,这样不但可以加强和改进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也可以使我军政治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不断向前发展,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功效。因此,在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指挥枪的原则”;必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必须坚持党领导军队的各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以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2.政治工作法治化必须坚持从我军实际出发。实现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必须坚持一切从我军实际出发。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合乎规律是我们从事一切工作都应遵循的原则。要实现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首先,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必须从我军军情出发。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必须立足于我军现实,在对军队进行大量的、深入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的设想,然后才能按法定程序在原有的《政工条例》的基础之上进行立法。所立之法必须符合我军的实际情况,否则,脱离我军实际的政治工作法规,就会像失去土地的“空中楼阁”,中看不中用,这不仅不会改善我军政治工作的现状,使其发挥强大优势,反而会阻碍我军的“三化”建设。所以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所立之法,小到一个法条确定,大到整个法律体系,都应该符合我军的实际情况。其次,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应符合我军官兵的法律素养。立法者应该实事求是,立法活动必须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以及人民群众和广大官兵的思想觉悟和法制观念等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我军的政治工作法。因为立法是为了使用,而不是修饰。目前,我军部分官兵科学文化素质还比较低,特别是“政治工作法规至上”的意识尚没有在全军范围内确立。政治工作靠经验,靠领导个人能力和“创新”的土政策的现象较多,如果不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政治工作法规制定得再多,也无济于事,只能是“纸上谈兵”。再次,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要从我军所处的历史环境出发,充分考虑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作用。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必须要借鉴外军政治性工作的某些法制经验。但我军的政治工作具有我军自身的特点,广大官兵的思想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如不考虑这些实际情况,只一味机械教条地生搬硬套外军的法治经验,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建设就有可能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我军特色的政治工作客观规律,这样不但破坏政治工作法治化的科学性,还会直接削弱政治工作的威力。

3.政治工作法治化必须保证军队政治工作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政治工作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实现的根本保证。恩格斯曾经指出:“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而言,都要求由革命所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这里的“神圣”指的就是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指,军队政治工作法规一经颁布,便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军队政治工作法规之上,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军建军以来颁布了十二部《政工条例》,较为系统、全面地规范了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目的、任务、内容、方法,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由于《政工条例》本身不够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政工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使政治工作的效能受到影响。在当前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要适应时代要求,充分发挥“生命线”作用,必须克服工作中不尊重法、不重视法的现象。唯此,政治工作才能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官兵对《政工条例》的“法”性认识不足,执行不严格、处理问题有失公正等无视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政治工作的效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工作法治化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工作法能否得到完全而严格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