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和民族地区土地改革

山区和民族地区土地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分不同情况,用更长的时间,采取适合少数民族特点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政策措施来完成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民主改革任务。与坝区相比,祥云民族聚居地区和多民族杂居的山区情况更为复杂,在经济结构、政治状况和社会历史上,有许多不同于坝区的特点,土地关系中存在复杂的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这些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下,群众生活更为艰苦,封建势力更为强大。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各少数民族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矛盾。这些情况,决定了民族聚居地区和山区土地改革必须采取更加慎重的政策和方法。

中共祥云县委按照1951年8月云南省《关于民族杂居区土地改革的若干规定(草案)》精神,以及1952年5月全省地委书记联席会议形成的《关于内地山区土地改革若干问题的决议》和9月大理地委召开的土地改革县委书记联席会议精神等要求,结合实际,慎重开展山区和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始终注意和突出民族特点,土地改革中重大问题均充分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愿,通过各少数民族内部来解决。对少数民族地主、富农执行较宽的政策,坚持先反汉族恶霸,先斗汉族地主。征收没收少数民族地主的土地首先征得该民族多数群众的同意,并多用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进行。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谨慎对待和处理各少数民族间的租佃关系。分配果实时要照顾少数民族农民的实际困难,适当满足他们的要求。不硬性进行少数民族间的土地调整,少数民族地主的财产,原则上归本民族群众分配,不轻易向外调剂。同时谨慎对待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问题。对经济文化水平发展较高的白族和居住在平坝及半山区的彝族,在照顾民族特点的同时,运用工作队形式,基本上采取同汉族地区相同的土地改革政策。对居住在高寒山区的祥城镇白龙潭、东山彝族乡小庄子等村的傈僳族,根据中央云南边疆工作组与中共云南省委联合向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强云南边疆工作的意见》,“云南边疆阶级分化不明显的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不经过土地改革运动这一阶段,而是在国家大力扶持和帮助下,通过互助合作,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3]”的“直接过渡”的特殊政策,实行“团结、生产、进步”的方针,帮助这些地区实现生产发展和社会跨越。

土地改革是祥云历史上最大规模、最为深刻的社会变革之一,从根本上铲除了封建制度的根基,提高了各族群众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全县1952年粮食产量为4313万公斤,1953年虽遭受严重旱灾和虫灾,粮食产量仍达到5735万公斤,比上年增长32.99%;全县20.1万人,人均占有粮食由130公斤,增长为163公斤,特别是贫雇农获得比土改前较多的粮食。经过土改,在农村中形成了以贫雇农为骨干的农民优势。改变了农村阶级力量的对比,为巩固人民政权创造了重要的基础。经过土改,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密切了党同农民的关系,农民更加信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经过土改,较为沉重地打击了封建势力,依法判处一批罪犯的死刑和有期徒刑,收缴了一大批武器弹药,摧毁了封建势力反攻复辟的基础和条件。

土地改革期间,中共祥云县委在“慎重稳进”方针的指引下,坚持分类指导,按地区分阶段,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制定不同的改革政策,保证了改革任务的胜利完成。土地改革为全县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云南省祥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纂:《祥云县志》,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89页。

[2]云南省祥云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纂:《祥云县志》,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89页。

[3]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云南历史第二卷(1950—1978)》,云南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03页。